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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稳增长22条“新政”允许库存商品房项目调用途改结构

发布时间: 2017-01-07 10:45:10

来源: 都市时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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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对城市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民间投资、继续实施社保**政策、促进住房消费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意见》明确,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省政府将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8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行省、州市联动,全力推进全省20个具有支撑性、关键性、标志性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筹措3亿元资金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0万元/公里、海绵城市80万元/平方公里,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万元/座、改建提升城市公共厕所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从2017年起,原则上不得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完全竞争领域;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0%,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能100%,必须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资本的比例,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加快特色城镇建设

从2017年起,每年从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安排300亿元,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省级单列安排下达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10000亩。全力推进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市、大理市、瑞丽市、腾冲市、隆阳区板桥镇和剑川县沙溪镇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支持瑞丽、河口、磨憨等边境口岸特色城镇健康发展。

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省财政安排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金1.25亿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安排7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以及对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绩突出的部门及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完善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由昆明铁路局和有关企业协商,采取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将全省现行成品油5个销售价区归并减少到不超过3个,进一步减轻边远地区用油负担。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自行决定收缴。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给中小微企业送实惠

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贷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培训机制,对暂时无法获得授信的企业,给予信用维护、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建设、融资方式等方面培训,增强小微企业后续融资能力。

缓解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难

放宽企业贷款*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省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全省排名前列,增速超过15%的4类主体进行奖励:企业类50户,每户奖励40万元;基地类10户,每户奖励100万元;园区类10户,每户奖励100万元;服务体系类20户,每户奖励50万元。

鼓励创新创业

继续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审认定2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0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设立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省级“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库”。

促进住房消费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2017年内完成12万套以上改造任务。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规范和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应提尽提,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各州、市采取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

经申请审核,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

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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