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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老人过世后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 2017-04-05 10:48:55

来源: 中安在线

分类: 楼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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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上涨,房产的分割也成为当事各方的争议焦点。据调查表明,法院审理中,因为没有立遗嘱而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占大多数。法官提醒,房产继承分割中最好订立规范的遗嘱,能很好地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

分房协议未履行三兄妹对簿公堂

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为了拿到自己的份额,大儿子大强和小女儿小玉把二儿子阿军告上了法院。

大强、阿军和小玉的父母在三四年前相继去世,父母生前享受了单位分房政策,2004年又遇上了“房改”。为了买房,父母与3个子女协商,并签了协议。

协议上说,鉴于老二阿军没有自己的房子,大强和小玉自愿将来少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即由阿军占该房一半的份额,大强和小玉各占1/4。基于这样的分配,大强、阿军和小玉3人按各自的比例出钱,共同买下了房子,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父母去世后,大强和小玉多次找阿军商量,提出要分割房子,但都没有结果。之后,阿军还申请到了保障性住房,这让兄妹俩更认为阿军应该履行协议。

在庭审中,阿军承认了这份协议,但表示父母晚年主要是他在照顾,所以目前房子还是由他居住使用;对于大哥、小妹要分房子,他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将他们的份额买下来。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为1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大强、阿军和小玉父母牵头签订的协议,可视作遗嘱。协议约定“父母百年后,按约定的分配方案实行”,因此,该协议可视作3兄妹父母生前对其所有房产的继承所做的遗嘱;该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符合遗嘱形式的规定。按照遗嘱,3兄妹按份共有,鉴于房子现由阿军居住使用,且其占有50%的份额,大强和小玉要求折价补偿,予以支持。

依法法院判决阿军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大强和小玉各支付38万余元,房产归阿军所有,大强和小玉应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阿军不能如期支付,大强和小玉有权要求对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割卖房款项。

继承者下落不明继承权要保留

因为城市的改造扩大,位于市区的一处叶姓家老宅面临拆迁。由于房主没有针对房子留下任何遗嘱,加上子女们各有各的住所,多年来叶姓后人都相安无事。

经过叶家四代人开枝散叶,这个家族有继承权的如今有10多人。因为产权不清,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与他们签订临时安置协议,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提供房子,继续居住,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迟迟无法签订。

为了不让事情一直拖下去,叶家人决定起诉所有有继承权的亲属,以理清房子的产权问题。但起诉后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房主有个儿子早年去了缅甸,之后再也没有回来,并与叶家的后人断了联系,该不该为他的后人留下房产份额,叶家后人也有不同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其中一人的下落及生死情况已无法查清,结合出生年份,经慎重考虑,依法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可由其或其继承人享有。依照继承法规定,该房主有4个儿子,法院判决房产均分4份,分别由房主4个儿子的后人继承,同时其下落不明的儿子及其继承人也享有其中的一份。

生前已赠予的房产不属遗产

大燕、二燕和小燕三姐妹对簿公堂,也是因为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她们的母亲早年去世,房子是父亲买下来的。去世前,老人家将房产赠予了大燕的儿子,并前往公证处办理了赠予公证和过户手续。

2014年年底,老人离世,3姐妹对父亲所留的存款进行了分割,但二燕和小燕认为,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父亲的房产她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尽了赡养的义务,应当一同分割父亲赠予大燕儿子的这套房产。因多次协商未果,最终二燕和小燕把大燕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老人在生前以赠予的方式处置该房产,且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这套房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二燕和小燕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房价攀升,使得房产成为价值最大的一项遗产;房产的特殊性,要有继承公证或者判决书才能实现产权的变更;同时一些老宅本身产权关系就复杂,早已埋下纠纷的隐患,老人的离世就成了导火索。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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