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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新规 九项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

发布时间: 2016-06-28 16:31:41

来源: 大众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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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蒋计霞主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康宝奇,市房管局局长李厚兴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康宝奇介绍,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设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我市印发了《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6年6月21日起实施。

康宝奇说,《意见》主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开发建设平台实力水平、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安置、保障棚改建设用地、加快设施配套和综合功能完善、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收费事项,落实优惠政策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意见》中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棚户区改造,成为市场主体,成为棚改主导力量。鼓励支持国企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办法接手半拉子、烂尾楼棚改项目,加快项目开发建设。支持各区(市)政府将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整合成大型城建投资集团,成为房地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商和运营商。

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原则下,采取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结合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市级财政给予每户安置房2万元的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可依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市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处置棚改项目房产办证遗留问题。以区(市)为责任主体,建立区(市)棚改项目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置推进机制,对不积极配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棚改安置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施工图审查费,档案整理费,房产测绘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检测费,可以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50%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参照保障房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清理搭车收费事项。逐步推行先审批后缴费,确需缴纳的费用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拖延审批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清单之外的收费行为。

责任编辑: x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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